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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9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具体罪名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将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制定的。有专家指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查处和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对于色情短信,韩国情报通信部在今年6月推动国会制定了相关法律,对通过手机短信提供色情信息或其它“信息垃圾”的服务商,韩国政府最少可处1000万韩元(约8500美元)的罚款并终止它们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资格。